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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的事項不同。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序性問題,目的是使人民法院有效地指揮訴訟,清除訴訟中的障礙,推進訴訟進程。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雙方爭執(zhí)的權利義務問題,即實體法律關系,目的是解決民事權益糾紛,使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得以解決。作出的依據不同。
數量不同 一個案件只能有一個判決書,而可以有數個裁定書。判決書即最后案件結果的判決書,但也有是以裁定書結案的。例如原告自愿撤訴,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是以裁定書結案的。目的不同 判決書只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而裁定書既可解決實體問題,也可解決程序問題。
律師解判決與裁定的區(qū)別在于:適用的事項不同:(1)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序性問題,目的是使人民法院有效地指揮訴訟,清除訴訟中的障礙,推進訴訟進程;(2)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雙方爭執(zhí)的權利義務問題,即實體法律關系,目的是解決民事權益糾紛,使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得以解決。
判決裁定的區(qū)別主要在于適用的事項不同、作出的依據不同、形式不同、上訴期限不同、法律效力不同等,兩者的處理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不同的案件情況來進行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上訴、抗訴期限不同。不服第一審刑事判決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0日,而不服第一審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為5日。裁定書是裁定的書面形式。其格式、寫法和署名,與判決書基本相同,只是內容相對簡單。法院裁定書是審判機關為處理訴訟程序問題或部分實體問題而依法制作的訴訟文書。
表現形式不同。判決必須用書面形式表現出來,而裁定既可用書面形式,又可用口頭形式??陬^裁定作出后,記入筆錄即可。上訴、抗訴期限不同。不服第一審刑事判決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0日,而不服第一審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為5日。 裁定書是裁定的書面形式。
適用的事項不同。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序性問題,目的是使人民法院有效地指揮訴訟,清除訴訟中的障礙,推進訴訟進程。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雙方爭執(zhí)的權利義務問題,即實體法律關系,目的是解決民事權益糾紛,使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得以解決。作出的依據不同。
法律分析】:判決和裁定之間的區(qū)別有:判決是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案件結論和決定,而裁定主要是解決程序問題如人民法院作出駁回自訴,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等裁定,是適用裁定解決程序問題。在一個案件中,發(fā)生法律效力并被執(zhí)行的判決只有一個,而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個。
法律分析:第一,兩者的適用的事項不同。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序性問題,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雙方爭執(zhí)的權利義務問題。 第二,兩者作出的依據不同。裁定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判決依據的法律是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經濟法等實體法。
適用的事項不同。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序性問題,目的是使人民法院有效地指揮訴訟,清除訴訟中的障礙,推進訴訟進程。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雙方爭執(zhí)的權利義務問題,即實體法律關系,目的是解決民事權益糾紛,使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得以解決。作出的依據不同。
法律分析】:判決和裁定之間的區(qū)別有:判決是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案件結論和決定,而裁定主要是解決程序問題如人民法院作出駁回自訴,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等裁定,是適用裁定解決程序問題。在一個案件中,發(fā)生法律效力并被執(zhí)行的判決只有一個,而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個。
裁定和判決的區(qū)別如下適用的事項不同。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序性問題;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雙方爭執(zhí)的權利義務問題;作出的依據不同。裁定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判決依據的法律是民法、刑法等實體法;形式不同。裁定可以采取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而判決必須采取書面形式。
裁定與判決的區(qū)別如下:判決只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而裁定既解決實體問題,也解決程序問題;在一個案件中,發(fā)生法律效力并被執(zhí)行的判決只有一;而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個;判決必須用書面形式表現出來,而裁定既可用書面形式,又可用口頭形式;口頭裁定作出后,記入筆錄即可。